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教委及总校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1、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相片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超过两周不到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对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校后即填写学籍卡。学校将学籍资料上报北京市教委和考试中心,取得参加统考资格。
4、每学期开学,在校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交费、注册者,须持有效证明事前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交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升级、试读与退学
1、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本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2、每学年有五门次课程不及格或累计达七门次不及格者,降为试读生,留原班察看半年。情况严重者按退学处理。
3、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退学;
(1)因病、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批准可以退学;
(2)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批准可以退学
5、学生退学后不能申请复学
三、休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习,请假在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2、因病申请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总校批准,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3、因特殊情况申请休学,必须提出有力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总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4、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不得延长。休学期满学生必须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必须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痊愈的证明,因特殊情况休学得交验必要的证明,报总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5、休学学生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6、休学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学生但学籍仍按原年级,续考年限亦不能延长。
四、毕业与结业
1、学生毕、结业时,必须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以自我总结为主,由班组评定,班主任写出评语。
2、学生鉴定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校考试合格者,由学总校发给写实性的学结业证书。
3、学生鉴定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统考课程和校考课程,以及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成绩全部及格者,由市自考委发给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学习期满,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校考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的学业证明。
5、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业证明,开除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成绩考核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及其各教学环节(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学生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一门课程分为二个和多个学期上课者,该门课程成绩总评按其考试次数平均计算。
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规定门数内,可参加补考。
四、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如毕业前该课程能通过统考,可以统考成绩替代校考成绩.
五、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二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六、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擅自缺考后,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计,如该课程为统考课则同时取消参加统考资格。
七、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若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班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充分理由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证明,经班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正常补考,否则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八、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如该课程为统考课程,则同时取消参加统考资格,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适当处分。
九、学生德育的考核,除德育课外,主要考核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写评语等方式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小结,由班组织和班主任写出评语,毕、结业时要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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