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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Education
 
教学计划管理规程
     

  为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我校教学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民办学校规定组织制(修)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 制订教学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增强适应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体现“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创特色”的教学改革目标。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
   第五条 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
   第六条 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突出特色,更新思想观念。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第七条 注意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各项教育活动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八条 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出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各学院专业特点,各学院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制订教学计划,努力办出特色。
   第九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学分、学时要合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招生对象 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基本要求、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课程设置及主要内容、教学进程安排
   第十二条 在校时间分配、学期时间分配、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十四条 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院系。
   第十五条 各院系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并进行多方论证修改,将制(修)订好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经校长审批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经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计划。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聘请教师,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公共课程由公共课程教研室安排,专业课程由各院系自行安排,安排课表时各院系之间要注意协调配合。要及时编写“学期学时分配表”,教师安排表、课程表、教学安排情况,上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校规定等情况,应及时与开课学院协商调整。
   第二十三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存院系备查,一份教师自留。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六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为了适应自考、文考变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要进行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提前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九条 凡己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个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各院系包括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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